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上 訴 人 吳志成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職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畢 乃 俊法 官 鄭 凱 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