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1號原 告 朱慶榮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江澍人(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不服其遭撤銷原核發之補助款新臺幣3萬元之處分,並請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前繳還。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松山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