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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枝芬獨資商號(即郭枝芬)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高羅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