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0年度訴字第1107號原 告 范祥南被 告 新竹縣政府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訴訟代理人 涂添惇
羅仕鈺上列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原告主張系爭建物於被告公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即已存在,惟內政部於67年間即依建築法第100條之授權訂定有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於本案系爭建物有無適用餘地,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2年11月23日上午10時1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