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3號原 告 卜令枬
送達代收人 連芳儀被 告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代 表 人 林慶豐訴訟代理人 李玲美
陳慧芬謝玉蓮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9年12月1日109公審決字第331號復審決定(原處分: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109年9月28日基醫院字第1095006617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有關醫政事務事件,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9年12月1日109公審決字第331號復審決定(原處分: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109年9月28日基醫院字第1095006617號函),提起行政訴訟;雖經本院於111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4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黃翊哲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