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 告 張育維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蔣維德上列當事人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7月28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於111年7月8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