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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1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衍孔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246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民國111年5月19日110年度訴字第1213號判決,已於111年5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本院卷第351頁)。上訴之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11年6月16日(星期四)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11年6月24日始提出上訴狀(見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章),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裁判日期: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