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1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賴衍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