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號原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世杰(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黃胤欣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 表 人 黃文正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以109年勞裁字第20 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確認原告違反民國107年1月30日調解成立的協議第1條、第2條,逕於109年3月17日起進用外包人員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不服上開裁決結果,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上開裁決決定。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