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0年度訴字第1239號抗 告 人 新竹市商業會代 表 人 彭正雄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
洪清躬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人民團體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