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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0 年訴字第 123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0年度訴字第1239號抗 告 人 新竹市商業會代 表 人 彭正雄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

洪清躬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人民團體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人民團體法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