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0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 告 陳阿朝(兼陳定石之繼承人)
陳木欽(兼陳定石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訴訟代理人 詹君正
張允郭懿萱
參 加 人 陳萬鐘(兼陳定石之繼承人)
陳木金(兼陳定石之繼承人)
陳萬城(兼陳定石之繼承人)
陳金聰(兼陳定石之繼承人)
呂金環(即陳阿全之繼承人)
陳英裕(即陳阿全之繼承人)
陳玫華(即陳阿全之繼承人)
陳施妤(即陳阿全之繼承人)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 律師
參 加 人 王業
王小喬黃曹純貞曹鳳英曹翠峯曹陸瑛
曹永功
康伯智康繼仁康亞玲康季芬
鉅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葉春和(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劉逸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就原處分所核定補償金額之依據及其計算,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