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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8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87號原 告 蔡条根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張世玢(處長)訴訟代理人 柯郁芯

鄭益帆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黃美娟(主任)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共有之坐落新北市汐止區OO段OOO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8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8年8月29日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並於同年9月24日向被告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被告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系爭土地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為新臺幣473,427元,另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通知原告。原告於110年5月13日向被告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經被告以其已逾申請期限而否准。原告不服,主張系爭土地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涉有假贈與取得處分權等違法情形等語,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就系爭土地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移轉登記,為本件土地增值稅課徵之基礎,本院因認其於本件訴訟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李 君 豪法 官 楊 坤 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裁判日期: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