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02號原 告 林黃秀春(即林滿隆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成(即林滿隆之承受訴訟人)林建利(即林滿隆之承受訴訟人)林建亨(即林滿隆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峻瑀 律師
李佳翰 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吳偉芳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局長)訴訟代理人 徐菩宏
辛素榕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林黃秀春、林建成、林建利及林建亨為原告林滿隆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起訴之原告林滿隆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2年2月8日死亡,茲據其繼承人林黃秀春、林建成、林建利及林建亨提出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