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0年度訴字第134號原 告 財團法人綠色和平基金會代 表 人 張維修原 告 唐安
林季蔚薛紹芸陳玲瑤上開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原 告 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代 表 人 簡凱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訴訟代理人 陳崇憲
潘祐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4號裁定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蘇嫊捐」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法 官 林季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