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0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 告 鍾德美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林立夫 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薛瑞元(部長)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 代理 人 蕭郁潔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柏辰 律師
陳孝宇
參 加 人 吳景明上列當事人間財團法人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院臺訴字第110018664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景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㈠原告為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任期至民國109年1月10日屆滿),自108年3月18日後未曾召開董事會。
張聖皓等6人於109年1月21日請求原告召集董事會,原告乃於109年2月7日發出第8屆第6次董事會(下稱系爭會議)開會通知單,原訂於109年3月10日15時開會,其議題第10案為「㈩選任第九屆董事」,嗣因疫情改期109年4月17日召開,於同年4月6日發出開會通知單。原告於109年4月17日15時召開系爭會議,會議開始後,出席董事張國政以該屆董事任期已於同年1月10日屆滿為由,提議變更議程,將原排序第10之董事選舉案移列至第1案討論,原告旋即表示:請按原訂議程,本人現在宣布散會,如果變更議程,就不開會等語,並與董事張國華等4人逕行離場,嗣董事張國政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推選擔任臨時主席,續行集會,作成解除原告董事長職務及選任參加人為繼任董事長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
㈡原告於109年4月20日及參加人於109年4月24日各向被告報送
不同系爭會議紀錄,參加人並申請變更其為上開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經被告以109年5月28日衛授家字第1090012380號函(下稱109年5月28日函)覆上開基金會,就解任原告董事長職務及推選參加人為董事長之決議是否有效乙事,涉及民事爭訟事項,應循司法程序確認。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547號民事判決確認上開基金會與原告間自109年4月18日起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及確認上開基金會與參加人間自109年4月18日起之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上開基金會於109年11月25日,檢附系爭決議會議紀錄、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捐助章程及臺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4547號判決書,向被告申請登記解任原告第8屆董事長職務,並選任參加人為董事長,經被告以110年1月14日衛授家字第1090013664號函(下稱系爭許可函)許可辦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經訴願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繼任上開基金會之董事長,原告聲請撤銷系爭許可函、訴願決定,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