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7號原 告 張榮志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被 告 金門縣地政局代 表 人 許鴻志訴訟代理人 陳家鈞上列當事人間典權登記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2年9月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李 明 益法 官 高 維 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