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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38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7號原 告 張榮志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被 告 金門縣地政局代 表 人 許鴻志訴訟代理人 陳家鈞上列當事人間典權登記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2年9月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李 明 益法 官 高 維 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怡 如

裁判案由:典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