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6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原住民黨代 表 人 伊掃魯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110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246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民國110年7月9日110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已於110年7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63頁)。上訴之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10年8月10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10年8月11日始以高等行政訴訟狀提起上訴(見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章),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