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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6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0號抗 告 人 台灣原住民黨代 表 人 伊掃魯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10年8月23日110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定駁回上訴,並於110年8月30日送達於抗告人(本院卷第189頁)。抗告人於110年9月9日提出行政訴訟狀,於該書狀表明:「本院應裁定撤銷不合法之駁回」,應係對本院110年8月23日110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裁判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