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4號原 告 劉惠祝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代 表 人 黃志芳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過:原告主張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下稱中華外貿協會)不當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扣減其實際有辦理會務之日期的薪資共新臺幣84,896元(嗣於109年12月15日詢問程序時減縮為69,376元),且中華外貿協會自雙方於109年3月25日簽訂109年勞裁字第1號和解書後,仍拖延核准原告109年4月8、10、22日、5月4、15、28日及6月19日共7日會務假之申請,以及不具理由即駁回原告109 年3月31日、4月7、17日會務假之申請,原告主張中華外貿協會上開行為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項、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為由,向被告申請裁決,經被告110年1月15日109年勞裁字第27號裁決決定書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中華外貿協會係本件裁決之相對人,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