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世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複 代理人 吳宗奇 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
參 加 人 黎承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黎承開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即黎承開前因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對其作成108年度績效考核為乙等,主張原告前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於被告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所進行109年勞裁字第3號不當勞動行為爭議案中,追加請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此部分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109年勞裁字第41號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決定):「一、確認相對人108年11月19日對申請人黎承開108年度績效考核為乙等,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相對人應於本裁決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撤銷對申請人黎承開所為之108年度乙等績效考核,並將撤銷事證送交勞動部存查。三、相對人應於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黎承開重為適當之108年度績效考核,並將績效考核事證送交勞動部存查。四、申請人其餘裁決之申請駁回。」原告對原裁決決定主文第一、二、三部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參加人為原裁決決定之申請人,本件訴訟如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