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7號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練台生(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複 代理 人 鄭楚甯 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魏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