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0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複 代理人 陳俊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林國守等26人及被告內政部間廢止土地徵收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有下列事項待補正,故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