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號原 告 秦啟恩
秦陳芽嬌
秦美琪秦啟祥黃重榮
黃紀恭仁
黃紀陞
黃特顯
黃仁宏
詹定豐詹淑禎
詹淑雅方來福
方文彬方志忠
方秋雲
方民惠
方秋萍陳慶仁
張宗任蔡淑霞吳美淑
陳振友
潘明勲
王再長
楊宜嘉李明明
李瑋
許書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施拔臣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吉仲(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訴訟代理人 葛藹華
游幸瑜江孟霜被 告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代 表 人 林崇傑(局長)被 告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代 表 人 宋念潔(處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現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原告及被告農委會就下列事項於1個月內表示意見:如本件有補償必要,就補償金額的計算,有無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外其他相類似的補償規定可類推適用?有無送請鑑價的可能性?適宜的鑑定單位及鑑定題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