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7號原 告 王春光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被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代 表 人 廖德成訴訟代理人 粘國忠
陳力瑋吳嘉峯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原告不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民國110年2月24日109年訴字第109002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109年10月23日艦第十隊字第1092003051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9月27日以裁定,認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與原告併涉菸酒管理法之行政訴訟(另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31號受理)有牽涉情形,遂命於前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前開行政訴訟已於111年5月25日裁判確定,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