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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6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代 表 人 黃金春(會長)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周宇修 律師被 告 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陳志宗(主任)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張禮韻

參 加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代 表 人 蔡昇甫(署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農田水利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坐落桃園市大溪區慈康段801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同段52建號。上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登記為原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所有。嗣農田水利法於民國109年10月1日施行後,原農田水利會之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1項),參加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其為承受資產之管理機關,而以109年10月26日農水桃字第1096236085號函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等文件,囑請被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被告以收件字號:「109年10月28日109年溪電字第093430號」及「109年10月28日溪電字第093440號」登記案審查,於109年10月29日辦理完成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接管」為登記原因,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參加人。就上開兩件移轉登記處分,以下合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桃園市政府以110 年3月9日府法訴字第1100036363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訴願,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本院如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而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黃翊哲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