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代 表 人 黃金春(會長)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
周宇修律師被 告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林鼎鈞(主任)
參 加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吉仲(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農田水利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當事人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前以民國109年10月26 日農水桃字第1096236085號函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請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收件審查後,於109年10月30 日將原登記於原告名下的桃園市○○區○○段16-16及279-24 地號土地,以接管為登記原因,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原告不服,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涉及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的適用與合憲性審查,由主管上開法規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有助於本件訴訟程序的進行,認有輔助被告的必要,故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