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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9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90號裁定,聲請更正暨調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若裁判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當事人聲請更正,即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75號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度救字第18號、第19號聲請人訴訟救助仍有效力,即證本件以未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訴訟有誤記,請更正,暨請調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全卷等語。惟查,其他法院或機關就另案關於訴訟救助之認定,效力均不及於本件;聲請人所述與首揭規定不符,本院上開裁定並無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暨請求調取其他機關訴訟救助案卷,自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裁判日期: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