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03號原 告 邊 鵬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複 代理 人 陳佳雯律師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代 表 人 陳銘賢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退除給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俞文裁判案由:退除給與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