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9號原 告 林燕鳳
曾志龍陳亮吟
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金田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訴訟代理人 顏郁哲上列當事人間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法 官 羅 月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