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8號抗 告 人 吳志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間有關宿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又本院上開移送管轄裁定業於110年6月18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遲至同年月30日(本院收文日期)始提起本件抗告,似已逾提起抗告之法定不變期間10日,請自行斟酌是否仍補繳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陳 雪 玉法 官 鄭 凱 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