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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0 年訴字第 5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第二庭110年度訴字第53號聲 請 人 NHK Spring Co., Ltd.(日本発条株式会社)代 表 人 Takashi Kayamoto(茅本隆司)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 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任芳儀 律師相 對 人 公平交易委員會代 表 人 李鎂(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王義明

黃明超趙宗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2頁第27行關於「硬碟價格」之記載,應更正為「懸架價格」。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人另就上開判決第7頁第15、16行「以及交換自身硬碟產品之實際銷售資訊等」、第8頁末行「就交換自身硬碟產品之實際銷售資訊」等句中關於「硬碟」之記載,聲請更正為「硬碟懸架」一節,經查,上開判決所載詞句,均為本院依聲請人民國112年6月14日「行政訴訟綜合辯論意旨狀」所載內容(見該書狀第26、27頁、第37頁)而整理於該判決「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欄內,關於「硬碟」等文字,皆原文照錄原告之上開書狀所載,如有錯誤,為該書狀記載內容之錯誤,核無判決誤寫或其他顯然錯誤之情,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顯屬無稽,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裁判日期: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