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6號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韻如(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複 代理 人 宋雲揚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鄧明斌(局長)訴訟代理人 顏嘉佑
張鳳翼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110年3月12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9002153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未依規定申報所屬勞工楊玉瑩等26人(下稱楊君等26人)在職期間提繳勞工退休金,前經被告以106年12月11日保退二字第10660293620號函,請原告於107年1月5日前改善在案,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申報楊君等人提繳勞工退休金,業經被告以原告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核處17次罰鍰處分後仍未改善,本次被告乃依同條例第49條及第53條之1規定,以109年8月12日保退二字第1096017985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即本次為第18次罰鍰處分),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並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業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被告係認原告未申報楊君等26人提繳勞工退休金,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核處17次罰鍰處分後仍未改善,乃以原處分處原告罰鍰10萬元整,並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然原告與楊君等26人間是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業經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否,刻正由臺北地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第52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而本件原告與楊君等26人間是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之情事,尚須以上開民事案件之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