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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7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1號原 告 鐘潘月裏

王明來林自在吳景健

鄧旭敦陳玟蓁廖美琪

黃金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梅生代 表 人 黃永雄訴訟代理人 丁秋玉 律師上列參加人因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梅生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為桃園市龍潭區龍華段000及000地號2筆土地(以下合稱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系爭土地坐落在桃園市龍潭區○○路000巷(以下簡稱為○○○路00巷)。前因參加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其私有,自行設立圍欄將道路封閉影響交通,經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以下簡稱為龍潭區公所)以民國109年9月16日桃市龍工字第1090031240號函請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為養工處)辦理○○○路00巷既成道路認定相關事宜,養工處即於109年10月21日邀集龍潭區公所及參加人等至現場會勘。案經桃園市政府審認後,以109年12月22日府工養行字第1090330425號函(以下稱為原處分)知參加人略以:「主旨:有關本市龍潭區龍華段000及000地號等2筆土地,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所稱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三、綜上,旨揭地號土地整筆均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範圍並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既成道路意旨,屬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詳如附件圖說。……」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110年4月28日臺內訴字第1100020806號訴願決定書(以下稱為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於是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撤銷原處分的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本件審理結果,原告如獲勝訴,則參加人身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加人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參加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淑 婷法 官 吳 坤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