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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0 年訴字第 68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0年度訴字第689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陳俊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於原告劉仲傑等與被告內政部間土地徵收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