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6號原 告 陳煒仁上列原告因陳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57條第4款、第5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第10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準此,原告起訴如有上述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之情事,審判長應限期命補正。
二、經查,附件一也就是原告的「77年土地補償錢從哪來預算如何編制土地補償經第幾次議會同意起訴狀0630」(本院收狀日110年6月29日,本院卷第21、23、25頁),其中案由欄為起訴狀名稱與經過,起訴狀其餘內容經本院依訴願決定書文號予以分類,其中台北市政府110年5月31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474號訴願決定書(下稱第474號訴願決定書)包括1-1、1-2、1-3等3個部分,台北市政府109年9月4日府訴三字第109610158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第580號訴願決定書)包括2-1、2-2兩個部分,如螢光筆圈選範圍。
三、次查,附件一因為內容有錯誤、語意不明、矛盾等事項,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附件一案由欄之請求「0803AAAZ0000000000」是否就是附件二台北市政府收文條碼編號「AAAZ0000000000」之文件?如果是,請予更正為「AAAZ0000000000」。
㈡、附件一案由欄之請願「0831AAZ0000000000」是否就是附件三台北市政府收文條碼編號「AAAZ0000000000」之文件?如果是,請予更正為「AAAZ0000000000」。
㈢、附件一的1-3記載「原告因身障生活補助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中關於身障生活補助款的記載是否錯誤?如果是錯誤,請予更正。
㈣、2-1、2-2部分關於訴請撤銷第580號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台北市政府109年6月8日北市教工字第10900004890號處分),但原告之前就此部分已經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10年2月19日109年度訴字第121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如附件四。因此,原告在附件一的2-1、2-2部分,再次提及訴之聲明為撤銷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是否只是誤載、贅載或作為攻擊防禦方法之說明,而並無再行起訴之真意。請原告就此部分予以確認。
㈤、原告向台北市政府提出附件三請求台北市政府應為處分,是否是因為台北市政府對於附件二並無回應?原告對於附件二,是否另外有以何種方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如果有,請提供相關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受理案號。
㈥、原告在本件所要起訴的範圍,是否限於附件一的1-1、1-2、1-3部分,也就是對於第474號訴願決定書以及原處分不作為表示不服?所提到「原處分不作為」,是否是指原告未以書面回覆原告附件三的請求?
㈦、起訴狀1-1、1-2、1-3記載訴訟種類是撤銷訴訟,訴之聲明也是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但請求權基礎又有記載訴願法第2條(也就是課予義務訴願)。如果原告在本件起訴主張的原處分是不作為,那麼,正確的行政訴訟類型應該不是撤銷訴訟,而是課予義務訴訟。則原告應說明曾於何時向被告提出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本件是否就是附件三?),且被告有作成何種內容的行政處分之義務,卻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以致損害原告何種權利或利益,並請原告應變更訴訟類型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
㈧、原告的請求權基礎包括:預算法第31條及第32條、土地法第211條及第224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中央標準法第16條。請原告說明這些法律條文是用來請求什麼事項?這些法律條文與附件一爭點「一送達、二原處分通知77年595001號函是處分或只是通知、三77年土地補償錢從哪來預算如何編制土地補償經第幾次議會同意」,有什麼關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