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46號上 訴 人 王蘭娟即 原 告 12
居: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