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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6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0號原 告 吳明哲

徐石福蘇寶美鄭婷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惠鈺 律師原 告 𡖖莉麗訴訟代理人 宋易修 律師原 告 劉陳色

陳健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原 告 呂邱阿香

呂學信呂學宏陳其遠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任雅純

參 加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代 表 人 林國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區段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區段徵收案,由交通部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等資料,報經被告以民國109年6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90122545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區段徵收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埔頂小段22地號等9,871筆土地,面積841.1762公頃。桃園巿政府據於109年10月19日以府地航字第1090261413號等函知各所有權人,復於109年10月29日以府地航字第10902616391號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地區之私有土地,區段徵收範圍包括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埔頂小段22地號等8,995筆私有土地,面積742.23公頃(據被告查復原處分與公告之土地筆數及面積差異,係因農田水利會於109年10月1日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原核准徵收土地改採撥用或作價方式辦理用地取得;或公告前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或徵收範圍邊界配合逕為分割或合併登記)。原告不服原處分關於區段徵收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部分,循序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本件業於110年12月21日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11年3月8日上午11時續行準備程序,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本件區段徵收之需用土地機關,如判決結果為原告勝訴,勢將影響其就該土地所為之施政作為,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能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附表】編號 原 告 所 有 土 地 1 吳明哲 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105地號、105-15地號 2 徐石福 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105地號、105-15地號 3 蘇寳美 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105地號、105-15地號 4 鄭婷方 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102-47地號 5 𡖖莉麗 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106-8地號 6 劉陳色 蘆竹區坑子口段頭前小段98-6地號 7 陳健和 大園區竹圍段竹圍小段7地號、7-1地號、10地號 大園區竹圍段田寮小段183-1地號、267-1地號、361地號、361-49地號、801地號、801-1地號、807地號、808地號、809地號、810地號、811地號 8 呂邱阿香 大園區竹圍段海口小段65-155地號、65-157地號 大園區竹圍段田寮小段687地號 9 呂學信 大園區竹圍段海口小段65-156地號、65-158地號 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798地號 10 呂學宏 大園區竹圍段海口小段65-57地號、65-115地號 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847地號 11 陳其遠 大園區竹圍段海口小段65-55地號

裁判案由:區段徵收
裁判日期:202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