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6號上 訴 人 許嘉倫(即許敏欣之承受訴訟人)即 原 告
許嘉宏(即許敏欣之承受訴訟人)
許嘉佑(即許敏欣之承受訴訟人)
許瑞津(即許敏欣之承受訴訟人)
楊許秀子
許敏華張許雪許博允
許瑞暖許玉暄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黃若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臺北市政府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淑 婷法 官 吳 坤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