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0號原 告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清祥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等爭議,係以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此民國109年1月15日新增之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認為其已符合法定假釋規定之要件,不服被告不予許可假釋處分及預為請求被告日後應許可假釋,提起行政訴訟,依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又原告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故本件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所在地(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1號)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黃莉莉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