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6號原 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方世林(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鐘心妤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代 表 人 謝鈴媛(署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關務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台財法字第1101390093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規定:「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訴外人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鼎公司)依商標法第78條授權訂定之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檢附資料,以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系統就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商標名稱「CODNET」,下稱系爭商標),向被告提出商標權提示保護之申請,案經被告審查後,並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之註冊資料,查知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原為原告,其於108年2月16日移轉系爭商標,受讓人為科鼎公司,故系爭商標移轉後之商標權人為科鼎公司,符合申請提示保護之資格,乃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以109年4月28日台關緝字第1091009592號函同意科鼎公司商標權提示保護之申請(下稱系爭函文)。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110年7月7日台財法字第1101390093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不受理(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⒈先位聲明:訴願決定及系爭函文均撤銷。⒉備位聲明:請求除去被告於智慧財產資料庫提示保護科鼎公司商標權之登錄。
三、經核本件係屬因商標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是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之權限,故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