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88號原 告 荷蘭商TBC HOLDINGS B.V.代 表 人 Brian McKinley原 告 荷蘭商HARVEST CABLE HOLDINGS B.V.代 表 人 Somnath Adak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謝祥揚 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鄭富聯
葉奇鑫 律師孔德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辯論期日候核辦,特此裁定。
兩造請陳報:
1.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行政處分缺乏事務權限者,無效。對本案之聲明或攻擊防禦方法有無影響。
2.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2條之規定,有無命大大數位匯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案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