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21號原 告 陳靖榆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被 告 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陳志宗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林璟民
參 加 人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樹木
參 加 人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信夫
參 加 人 江木清上列當事人間建物登記事件,原告不服桃園市政府民國110年7月12日府法訴字第1100098528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29日溪電字第031570號塗銷登記案,及110年4月7日溪地登字第1100004850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木清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原告前就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田公司)、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鵬公司)於民國98年9月22日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坐落桃園縣大溪鎮(現改制為桃園市大溪區)三層段坑底小段431之1、431之2、431之3建號(重測後為信義段第348之1、348之2、348之3建號),登記為公同共有(下稱系爭登記)之建物,對豐田公司聲請法院為保全程序;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9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復由被告於105年10月13日為假扣押登記在案。嗣江木清就豐田公司與豐鵬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之訴提起主參加訴訟,訴請塗銷系爭登記,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命豐田公司、豐鵬公司就系爭登記,應予塗銷;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99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民事判決,俱上訴駁回而確定。俟江木清乃持前開民事確定判決,以110年3月29日溪電字第03157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向被告申請塗銷系爭登記,經審查後認屬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遂於110年4月6日予以塗銷,另以110年4月7日溪地登字第1100004850號函通知豐田公司、豐鵬公司(下稱原處分);惟原告知悉原處分後,不服而提起訴願,經桃園市政府以110年7月12日府法訴字第1100098528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但原告猶不服訴願決定,乃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經查:豐田公司、豐鵬公司及江木清為前開民事確定判決之當事人,豐田公司、豐鵬公司併為系爭登記之權利人,另江木清則為原處分之申請人;本院認為訴訟之結果,豐田公司、豐鵬公司及江木清就有關系爭登記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命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