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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2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25號原 告 孫宜煜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 代理 人 王怡茹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吳智維(主任)訴訟代理人 翁啟良

沈武恩

參 加 人 趙琪文

孫紹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產權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琪文、孫紹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孫紹文分別以被告民國107年4月25日收件信義字第050780號、107年5月1日收件信義字第054790號及第05480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檢附被繼承人陳玉招(原告之母、孫紹文之祖母)遺囑、繼承系統表及說明書等資料,就陳玉招所遺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1小段498、602、60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8分之1)及其上130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權利範圍為全部;以下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向被告連件申辦遺囑執行人登記、繼承及遺贈登記,經被告於107年5月22日辦竣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孫紹文在案。孫紹文復以被告107年6月5日收件信義字第07181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參加人趙琪文,經被告於107年6月7日辦竣系爭房地移轉登記在案(下與上開107年5月22日登記合稱為系爭房地移轉登記)。嗣原告以陳玉招之遺囑係偽造,於109年8月25日向被告申請塗銷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經被告以110年1月18日松山補字000103號通知原告於15日內補正,並於110年2月19日以松山駁字第000065號駁回通知書,以原告未於期限內補正為由,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倘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判命被告依原告之申請,作成塗銷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之行政處分,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此亦經本院於110年12月9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詢問本件當事人之意見,使其等有表示意見之機會,且已定111年1月2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畢 乃 俊法 官 鄭 凱 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裁判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