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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他字第 2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他字第21號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鐘景琨(署長)上列被告因與原告Richard Padecio Menguito等二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0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僅得暫免預付訴訟費用,第一審受訴法院應於該訴訟救助之本案訴訟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二、查本件原告Richard Padecio Menguito等二人與被告內政部移民署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行政訴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2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千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3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3條規定,原告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訴訟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2號判決:「1、確認被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移署境桃特字第10912316號處分為違法。2、確認被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移署境桃特字第10912319號處分為違法。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未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2號判決提起上訴,而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判決確定。是以,揆諸首揭規定,上開訴訟費用,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亦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所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4千元。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