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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原訴字第 1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原 告 黑蒂.貝林

鍾楚禾鍾勝宏金妤萱金仙女金俊熙上 一 人 金治雄法定代理人 邱美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被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 表 人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參 加 人 李若玲

李延杰李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若玲、李延杰、李林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緣參加人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不服花蓮縣政府將附表所示原住民保留地,准予原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未滿5年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之處分(各依附表所示序號稱為原處分

一、原處分二、原處分三、原處分四、原處分五,並合稱原處分)而提起訴願,經被告以民國111年7月29日原民訴字第1110039738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即花蓮縣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告獲有利裁判,提起訴願之參加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淑 婷法 官 吳 坤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附表序號 原處分日期、文號 處分要旨 關係文號及關係人 1 109年4月15日 花蓮縣政府府原地字第1090069215號 花蓮縣○○鄉○○○段110-2、111-1、112-1地號等3筆原住民保留地,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未滿5年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秀林鄉公所109年4月9日秀鄉經字第1090008110號函 原告鍾勝宏 2 109年4月16日 花蓮縣政府府原地字第1090069984號 花蓮縣○○鄉○○○段106-6、108-7地號等2筆原住民保留地,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未滿5年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秀林鄉公所109年4月9日秀鄉經字第1090008109號函 原告黑蒂.貝林 3 109年4月24日 花蓮縣政府府原地字第1090072785號 花蓮縣○○鄉○○○段106-2、106-3、106-4、106-5、106-7、106-8、109-3地號、碧綠段143-1地號等8筆原住民保留地,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未滿5年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秀林鄉公所109年4月9日秀鄉經字第1090008108號函 原告鍾楚禾 4 109年4月24日 花蓮縣政府府原地字第1090074227號 花蓮縣○○鄉○○○段106-9、106-11、106-12、108-6地號等4筆原住民保留地,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未滿5年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秀林鄉公所109年4月10日秀鄉經字第1090008113號函 原告金妤萱 5 109年4月28日 花蓮縣政府府原地字第1090074014號 花蓮縣○○鄉○○○段106-10(2分之1)、109-4(2分之1)、110-1地號、碧綠段148-3地號等4筆原住民保留地,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未滿5年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秀林鄉公所109年4月10日秀鄉經字第1090008136號函 原告金俊熙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