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停字第19號聲 請 人 洪詩淇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109年度財營業字第F304010900270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及「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分別為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明定。而我國現行暫時權利保護之「停止(原處分)執行」法制,法律並未以外國學說所稱之「審究本案訴訟勝訴概然性」直接作為法律要件,而係於訴願法第93條第3項、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分別將「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及「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含顯不合法)」列為「得停止執行」及「不得停止執行」之態樣,以符合停止執行制度,原則上係對獲得撤銷訴訟勝訴判決確定之受處分人或訴願人,提供有效法律保護之基本精神。從而,行政法院於審查停止執行之聲請時,依即時可得調查之事證判斷,如聲請人之本案訴訟顯會勝訴(即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即得裁定停止執行;惟如聲請人之本案訴訟顯會敗訴(法律上顯無理由或顯不合法),則應駁回其聲請;至如聲請人之本案訴訟並無顯會勝訴或敗訴之情形,則應審究原處分之執行是否會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公益有無重大影響等要件,以決定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33號裁定參照)。
二、相對人以聲請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民國107年8月至108年7月間銷售勞務,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4,055,221元(未含稅),逃漏營業稅,除依法補徵稅額3,702,760元外,並以原處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聲請人罰鍰3,702,760元。聲請人對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0號),並聲請停止執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扣除伊銷售貨物之實際進貨成本,逕以銷售金額計列稅額,對伊已是實質懲罰,且營業金額扣除成本,已不敷完納稅捐,復再以原處分裁處罰鍰,有違量能課稅及實質課稅原則,且恐有一事二罰之嫌。又相對人已將原處分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所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對伊恐生難以回復之損害,為此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
三、惟按提起撤銷訴訟,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即明;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乃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次按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第49條規定: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第3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上條文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時,除第49條改列第1項並將「短估金」刪除外,其餘內容均未變更)是以,復查為對稅捐罰鍰處分提起訴願之先行程序,如未對復查決定合法提起訴願,即不備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查聲請人對原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相對人110年5月18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100006022號復查決定(下稱復查決定)駁回,並於110年5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對復查決定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業經相對人移送行政執行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復查決定、郵件查詢網頁及徵銷明細檔查詢頁面,附本院卷第85、95至107頁可稽。是聲請人對復查決定既未依法踐行訴願程序,其對原處分所提本案訴訟(撤銷訴訟),因不備其他要件且無法補正,並非合法,顯會受敗訴之裁判,自無藉由停止執行制度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是其對原處分聲請執行,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楊 坤 樵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