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停字第 1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停字第10號聲 請 人 張浚銨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