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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停字第 7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停字第73號聲 請 人 蕭惠文代 理 人 鍾信一律師相 對 人 宜蘭縣政府代 表 人 林姿妙代 理 人 吳啓賢

黃景秀林俊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府地權字第1100184230號行政處分書、111年3月9日府授建使違字第1110000128號違反建築法違建拆除處分書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所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且行政訴訟法有關停止執行之規定,係針對尚處於救濟期間或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行政處分,如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所設定的暫時權利保護程序。是已具形式確定力之行政處分,當事人不能再循通常之救濟途徑(訴願或行政訴訟),加以撤銷或變更,即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

二、緣聲請人所有宜蘭縣冬山鄉珍珠一段325、326、327地號土

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經編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聲請人違規在系爭土地上建築廟宇使用,經相對人先以民國110年11月9日府地權字第1100184230號行政處分書(下稱原處分甲),命相對人自行拆除鐵皮、水泥構造物、水池、水泥鋪面,恢復農牧用地使用。嗣相對人復以111年3月9日府授建使違字第1110000128號違反建築法違建拆除處分書(下稱原處分乙),以聲請人所興建之廟宇屬違反建築法第25條之違章建築為由,命聲請人拆除。其後相對人再以111年10月4日府建使字第1110154658號函,通知聲請人於111年11月4日執行強制拆除(下稱拆除時間通知函)。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執行強制拆除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之情事:本件涉及宗教自由等憲法上重要之基本權利,屬非典型案件,不應遽以要求原告自行拆除構造物,應就土地之保育利用與聲請人之宗教自由間,作合義務性裁量,爰依法向鈞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聲請人原聲明:相對人所為拆除時間通知函,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8號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然拆除時間通知函,僅係相對人將其排定之強制拆除處理情形通知聲請人而已,爲單純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聲請人以非行政處分之拆除時間通知函為標的聲請停止執行,不符法定要件,本院核其真意,應係聲請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8號裁判確定前,停止原處分甲及原處分乙之執行,故以下即就原處分甲、乙之聲請停止執行是否合法分別論述之。

三、經查,相對人認定聲請人在系爭土地上興建面積約5,200平方公尺之「臺灣東山慈濟祖宮」,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故以原處分甲命聲請人應自行拆除鐵皮、水泥構造物、水池、水泥鋪面,恢復農牧用地使用(本院卷第21-24頁)。則依該鐵皮、水泥構造物及水池、水泥鋪面之功能、建築材質、面積及規模觀之,即使將之悉數拆除,依客觀情形及一般社會通念,非不能以金錢加以補償或回復,不致達到回復困難程度,是原處分甲之執行,並不會發生日後難以回復之損害,聲請人對於原處分甲聲請停止執行,即不合於行政訴訟法第117條第2項所定之要件。至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8號案件所受理者,僅有聲請人主張撤銷原處分甲及訴願決定(內政部台內訴字第1110420062號訴願決定,本院卷第25-29頁),而原處分乙於111年3月1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同聲請人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狀所載地址)後,聲請人未對原處分乙表示不服而生形式確定力,有原處分乙、相對人送達證書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3、131、135頁),故原處分乙既不能再循通常之救濟途徑即訴願或行政訴訟,加以撤銷或變更,亦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甲,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合,至原處分乙未經聲請人表示不服而有形式確定力,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甲、乙均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李 明 益法 官 高 維 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怡 如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