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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全字第 1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全字第1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宋秀玲

送達代收人 吳金城相 對 人 邱創豐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及罰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357,178,446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357,178,446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357,178,446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93條所明定。次按「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第49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甚明。又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設有規定;此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規定,亦準用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假扣押程序。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新北市板橋區永翠水岸綠能特區自辦市地重劃區區內地主,並與重劃會進行訴訟,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於民國106年間查得相對人將抵費地借名登記至第三人名下,復取得出售土地價款,且於105年間以撤回訴訟為條件與重劃會達成和解,取得非屬其所受損害部分之抵費地及找補金額新臺幣(下同)172,228,572元,及以取得抵費地之權利直接抵償其私人債務360,153,850元,因而取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所定其他所得合計532,382,422元,惟漏未報繳稅捐,乃於111年1月4日檢附相對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傳票及相關文件通報聲請人,經聲請人據以補徵相對人綜合所得稅238,119,714元及裁處罰鍰119,058,732元。惟相對人自北區國稅局調查時起,迄至111年1月26日止,已陸續出售房屋35筆、土地8筆,依行為時實價登錄資料推估之房地銷售價格合計約3億餘元,惟相對人之銀行存款竟未見出售上述多筆不動產之鉅額所得,復查無任何利息所得,與現金流量顯不相當,又其集保帳戶亦未見任何股票,種種跡證堪認其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情事,故本案確有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強制執行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9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准許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以資保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對相對人有總計357,178,446元之稅捐及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得請求相對人清償,相關課稅處分書、罰鍰裁處書及繳款書業已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自北區國稅局開始調查其所涉短漏稅捐情事時起,至111年1月間,出售多筆不動產,銀行帳戶卻未見對應之房地銷售價款流入,且查無任何利息所得,其集保帳戶復未見任何股票,足認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所定假扣押要件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暨送達證書(本院卷第49至55頁),對相對人裁處罰鍰之裁處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及相對人親自簽收之回執聯(本院卷第57至61頁)、相對人107年2月6日至111年1月7日出售不動產之契稅資料查詢(本院卷第65至153頁)、相對人107年至111年度出售不動產銷售價格推估計算表及時價登錄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55至170頁)、相對人107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第171至175、183頁)及線上查詢集保資料(本院卷第177頁)等證據,以為釋明,且相對人未就上述稅捐及罰鍰金額提供相當財產之擔保,則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357,178,446元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聲請於該金額範圍內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357,178,446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楊 坤 樵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