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全字第000003號聲 請 人 達黔生(達黔生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
吳文淵(吳文淵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上列當事人等因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假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等繳納,茲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等之聲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302條準用同法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規定,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本件漏未記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相對人,請併同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穎